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乡**村*****号,租住于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200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甘L****轿车从平凉市崆峒区出发,到达灵台县百里镇境内,连续入户盗窃作案3起。盗得现金500元,“黑兰州”香烟一条,金耳环一对。盗窃总价值244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自己的甘L****轿车从平凉市崆峒区出发行驶至灵台县百里镇石塘村大沟湾社苟某某家门前公路时,见苟某某家大门紧锁,便把车停放在路边,从大门旁边的院墙翻入院内,进入室内行窃,在苟某某家未寻找到现金和有价值的物品,便翻墙驾车逃离现场。
2被告人徐某某继续驾驶车辆行驶至百里镇石塘村乔沟社李某某家门前公路时,见该家大门紧锁,便把车停放在公路边,从该家西北角围墙处翻入院内,见上房门紧锁,便在院内找到一根钢筋,将上房门撬开进入室内行窃,在上房内未盗得财物,出来后又见院内东南角的商店门上锁,用手将门上的锁子拽开后进入室内,盗得300元现金和一条“黑兰州”香烟后翻墙驾车逃离现场。
3.被告人徐某某继续驾车向西前行,行驶至百里镇严家沟村东庄社张某某家门前公路边时,见该家大门紧锁,便下车从大门西侧的砖墙翻入院内,见房门上锁,便在车房内的工具箱找了一把平口螺丝刀,将院内东侧小偏房门撬开后在书桌门箱内盗得200元现金和一对4.29g的金耳环,后被告人徐某某从大门西侧的院墙翻出,逃离现场,驾驶车辆返回平凉市崆峒区。被告人徐某某当日回到平凉市崆峒区后,将盗得的一对金耳环在崆峒区新民路以9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作案三起,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镇原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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