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5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在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处理其交通银行信用卡逾期问题时获得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与该交通银行卡关联的手机卡。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手机卡登录其支付宝账户,多次盗刷其支付宝账户余额及支付宝绑定的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信用卡内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24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31日主动到仙游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2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谢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2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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