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47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现住址:衡阳市石鼓区**。2011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因抢劫罪被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珠晖区**乡先后两次秘密窃取被害人龚某某、陈某某等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现金800余元,手机3只,价值1200余元。

1.2019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衡阳市珠晖区**乡**村**组**号附近,打开被害人龚某某租住的一楼铁门,上到二楼,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在卧室及客厅将被害人龚某某及其儿子厉某某、小姑王某某的三部手机偷走,将客厅桌上一只女士包拿走,下楼后翻看女士包,发现无现金遂将包丢在一楼。经价格认定,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和华为畅享9手机共计价值1299元,被盗的VIVO手机价格无法评估。

2.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在**村**组盗窃完后,被告人徐某某又骑电动车来到衡阳市珠晖区**村**组。在被害人陈某某家房屋后面,徐某某用烟头将纱窗烧开,用带钩子的竹竿从烧开的纱窗将屋内的一条裤子钩出,将裤子内的现金800多元偷走,将衣物扔在旁边,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盗窃前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或使用工具间接入户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其具有社会危险性,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小芸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被逮捕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