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城关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了恒大项目部旁边(原恒大黄泥村工地)的电缆线,处理后,以铜芯线2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得款人民币41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电缆评估值为人民币9547元。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了赫章县白果镇新纪元学校工地的电缆线,处理后,以铜芯线2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得款人民币44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电缆评估值为人民币13655元。
3、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赫章县城关镇金银田社区74栋门口,将一单元电箱与二单元电箱之间的35米电缆线盗走,处理后,以铜芯线2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得款人民币62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电缆评估值为人民币6766元。
4、2019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金银田社区58栋门口路段将线井里面的22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处理后,以铜芯线2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得款人民币41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电缆评估值为人民币8078元。
5、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在赫章县白果镇金山社区61号楼门口将线井里面的45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处理后,以铜芯线2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得款人民币2400余元。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电缆评估值为人民币8699元。
6、2019年9月15日23时许,徐某某在金山社区40号楼门口将三个单元之间线井里面的66米电缆线剪断后盗走,后用三轮车将电缆运至原上海锌厂时,因看到警车,徐某某弃车逃离。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被盗电缆评估值为人民币12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利平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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