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小区**幢**号,2010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青田县温溪镇盗窃商店中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青田县温溪镇***路**号店门口盗窃一辆粉红色三轮婴儿车,经鉴定,涉案婴儿车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青田县温溪镇**号**店门口盗窃一件儿童黑色外套。
3.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青田县**街道**路**号**内衣店店内盗窃一件蓝色的女士睡衣。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光盘制作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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