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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锦花路**新村**门口,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轿车未上锁,遂进入车内盗走由被害人黄某某放置于驾驶座车顶盒内人民币2000元盗走。

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4区**村**巷**号店铺对面,见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轿车未上锁,遂入内将车内储物柜里的红包盗走,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左右。

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人徐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73区**村**巷**号**超市门口,见被害人杜某某停放于此处的轿车未上锁,遂入内盗走两包某某盒中华香烟及现金人民币80元。2020年6月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东莞市宜安街**巷**号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未追回。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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