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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31970********,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县政协委员,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路**号,原河南省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成立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已注销),加工销售纺织品、无胶棉等。2019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唐县*甲棉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高唐县*甲棉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向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其中被告人徐某某已认证抵扣57份,价税合计6153603元,税款541508.75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唐县*乙棉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田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高唐县*乙棉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向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81908.23元,税款61371.77元,被告人徐某某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2日上缴10万元用于补缴税款,由高唐县公安局暂扣;2020年11月分4次共上缴50.288052万元用于补缴税款,由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高唐县*甲棉业有限公司向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等;2.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系对平舆县**纺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上缴全部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娇娃

检察官助理:王合凯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平舆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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