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 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 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 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 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 4月2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魏某某以兰陵县新兴镇小寨子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施工破坏其土地为由,以阻止工程施工、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威胁,向工程负责人郭某某强行索要2.42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以兰陵县新兴镇小寨子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施工破坏其祖坟为由,多次至工程工地阻止施工,并以此相威胁,向工程负责人郭某某强行索要500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魏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本人家中;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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