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10年4月1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13年8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路**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乡**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62********,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2001年11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1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2005年3月18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分局治安罚款三千元。2009年3月5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收缴人民币一百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号。2018年6月8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2015年4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谷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甲、潘某乙、金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3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戴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建省周宁县**山庄以“六名”的形式开设赌场进行微信****,招揽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谷某某、胡某某、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作为赌场工作人员,组织被告人戴某甲、潘某乙、金某某及杨某某、叶某丁、潘某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坐庄,招引全国各地的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其中参赌人员赖某某在路桥通过“热线”的形式参与赌场赌博)。赌场开设至少24天,场次至少124场,共抽头获利至少50万元,每天现场“热线”大概5、6支,涉案赌资至少1097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在赌场内还负责“挂热线”、坐庄、召集部分坐庄人员20天左右,个人获利至少15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 “挂热线”至少20天;被告人叶某甲在赌场内负责打图单20天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赌场内负责发金牌20天左右;被告人叶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挂热线”10天左右,个人获利至少2.5万元;被告人潘某甲在赌场内负责“热线播报”10天左右,个人获利至少0.9万元;被告人滕某甲在赌场内负责“热线播报”10天左右,个人获利至少0.45万;被告人滕某乙在赌场内负责“热线”的转发图单10天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立角”7天左右,个人获利至少0.4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挂热线”5天左右,个人获利至少0.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赌场内负责“热线”转发图单5天左右。 被告人戴某甲为赌场庄家,其通过电话在赌场内参与坐庄,并通过“热线”组织、招引全国各地赌博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其在赌场内参与坐庄至少27场,个人获利74万元左右。被告人潘某乙、谷某某、金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戴某甲等人拼庄,其中被告人潘某乙负责“立角”1个月左右;被告人谷某某负责递筒20场左右;被告人金某某负责倒筒至少10天。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蒋某某、叶某甲、谷某某、胡某某、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王某某、潘某乙、金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戴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叶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退赃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叶某乙退赃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潘某甲退赃人民币0.9万元,被告人滕某乙退赃人民币0.4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赃人民币0.4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退赃人民币0.5万元,被告人潘某乙、金某某均主动上交赌资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被告人叶某甲、谷某某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两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记录、通话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乙、阿三、赖某某、叶某丁、肖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戴某甲、潘某乙、金某某、谷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以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潘某乙、金某某、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胡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潘某甲、谷某某案发后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陈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滕某甲、叶某甲、蒋某某、李某某、潘某甲、滕某乙、王某某、潘某乙、金某某、谷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潘某乙、金某某、谷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一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戴某甲现羁押于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潘某甲、滕某甲、滕某乙、李某某、陈某某、潘某乙、金某某、谷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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