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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徐某甲(小名小甜甜),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小前前),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小名小西西),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苗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乙、王某甲、邓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4时许,王某某与任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因此前发生的矛盾在QQ上相互辱骂,二人遂相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三合水库斗殴。任某某邀约了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甲系任某某的男友,其得知后随即邀约被告人徐某乙等人,而徐某乙又邀约被告人王某甲,随后王某甲打电话邀约其哥哥被告人王某乙。而王某某则邀约了郭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洪某某、陈某某、王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王某某一方携带两把杀猪刀及三根钢管前往斗殴现场。双方对峙时被公安民警劝离。待公安民警离开后双方再次聚集在一起,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等人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三合水库互殴。斗殴中被告人王某甲用啤酒瓶将对方洪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7日17时许,公安侦查员在案发现场将徐某甲、徐某乙控制后带回调查;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侦查员在安顺市西秀区萝卜冲村将王某甲抓获;2019年7月8日15时许,邓某某、王某乙在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宋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王某丁、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纠集众人与他人殴斗,被告人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邓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邓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现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邓某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徐文安(小名小甜甜),男,2001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320010303005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革利乡木朗村对门寨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红鸿,男,2001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20010118003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小坡村16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前(小名小前前),男,2001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20010120873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进(小名小西西),男,1999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904088732,苗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少普镇狗场村柿花寨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蓉蓉,女,2001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20010616580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大寨村四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文安、徐红鸿、王进、王前、邓蓉蓉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4时许,王桂花与任秋雨(两人另案处理)因此前发生的矛盾在QQ上相互辱骂,二人遂相约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三合水库斗殴。任秋雨邀约了被告人邓蓉蓉、杨玉玉(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文安系任秋雨的男友,其得知后随即邀约被告人徐红鸿等人,而徐红鸿又邀约被告人王前,随后王前打电话邀约其哥哥被告人王进。而王桂花则邀约了郭法红、李梦玲、蒋良敏、洪永全、陈义先、王吕、张佳丽(均另案处理)等人,王桂花一方携带两把杀猪刀及三根钢管前往斗殴现场。双方对峙时被公安民警劝离。待公安民警离开后双方再次聚集在一起,徐文安、徐红鸿、王前、王进、邓蓉蓉等人与王桂花等人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三合水库互殴。斗殴中被告人王前用啤酒瓶将对方洪永全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7月7日17时许,公安侦查员在案发现场将徐文安、徐红鸿控制后带回调查; 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侦查员在安顺市西秀区萝卜冲村将王前抓获;2019年7月8日15时许,邓蓉蓉、王进在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宋旗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洪永全、王月辉、蒋良敏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文安、徐红鸿、王前、王进、邓蓉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安纠集众人与他人殴斗,被告人徐红鸿、王前、王进、邓蓉蓉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进、邓蓉蓉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婕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红鸿、王前、王进现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文安、邓蓉蓉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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