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乡**村村**村**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村**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汉族,大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路**街**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侗族,中专文化,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镇**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肖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安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到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从吴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处购得带有后台控制输赢功能的赌博游戏网站后,与刘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等人经事先商量,由李某甲通过后台控制,与刘某某等人在赌博游戏网站内共同实施诈赌。在具体诈骗过程中,刘某某等人负责组织赌客到赌博游戏网站内赌博,李某甲负责后台操控赌博输赢以及利用微信小号在赌博网站内诈赌。事后,双方按照事先约定比例进行分成。期间,李某甲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得人民币28万余元,李某红分得14.7万余元。
2018年1月中下旬至2月中下旬、2019年7月,肖某某受李某甲雇佣为他人开通控制输赢服务以及利用微信小号在赌博网站内诈赌,非法获利7000余元。期间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得人民币7.8万余元。
2018年下半年-2019年年底,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陈某甲开发带有控制输赢功能的赌博游戏网站,并通过向吴某某等人出售以及提供网站运维服务从中获利,共计64.8万余元,其中陈某甲非法获利33.8万余元,徐某某非法获利3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徐某某分别退赃25万元、33.86万元、31万元。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前科情况、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岩某、岩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同案犯吴某某、刘某某、岩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勘验、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6.演示视频、涉案电脑及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实施网络诈骗,数额巨大,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被告人肖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对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竺炜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陈某甲(186******)、徐某某(1812******)、肖某某(159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电子版)二册,检察卷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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