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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2人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徐安田,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徐安田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徐安田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明省,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安田、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安田、李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在本市场官渡区国贸中心盗窃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的一辆神州行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774.58元。

2.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徐安田、李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在本市官渡区大润发商业中心*栋至*栋间亭子内盗窃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5.19元。

本案涉案财物合计金额为人民币5970元,被告人肖**、徐安田、李**于2019年10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安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安田、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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