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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6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建水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9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云南省建水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号(户籍地云南省建水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9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南**号(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建水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小组**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某某、苏某甲、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不慎撞倒了被告人某某停放在桐乡市****集镇**饭店门口的电瓶车,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某某、潘某某、苏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砖头砸、拖把打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牛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某某、苏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凃某某、苏某甲、徐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凃某某、苏某甲、徐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建弘、周艳萍

2020年7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某某、苏某甲、徐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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