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奕群,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自报),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路鑫,广东君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熊伟,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立芳,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以作庄的方式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南二街100号接收下家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收受他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共计30多期,赌资数额累计20多万元。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南二街**粮油店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累计超过20名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黄某某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南二街**号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累计超过20名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曾某某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南二街**号**百货店内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累计超过20名参赌人员投注。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陈冠龙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伟凡
2019年12月27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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