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493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0********,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庄**号,现住商丘市**区**路****小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初中辍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乡***庄**号,住商丘市**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5********,汉族,高中毕业,司机,住湖南省岳阳市***区**南路。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病未执行);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2********,汉族,高中毕业,司机,住湖南省岳阳楼市***区****三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区**路**新村*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柳某某、游某某、赵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给许昌的卖假烟的上家打电话联系以每箱2000元的价格购买15箱帝豪和红旗渠假烟,共花费30000元,其让被告人王某某、赵某一起去许昌将假烟带回。王某某将其中两箱帝豪烟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卖出,销售总价格 6000元。在王某某的配合下,在商丘市**区**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一民宅内查获假烟黄金叶(硬帝豪)161条、黄金叶(硬红旗渠)485条(销售价值共38760元)、利群(新版)19条(销售价值1634元),玉溪(软)3条(市场价690元)。
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付20万元定金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帮助下在广东一外号叫“马仔”的男子手中以利群每箱3700元的价格和芙蓉王每箱5000元的价格购买假利群58箱、假芙蓉王香烟22箱,由广东上家王姓老板安排被告人柳某某、游某某驾驶车牌为湘FE****红色箱式货卡将假烟送至商丘,被告人徐某某安排王某某、赵某将假烟收到后按照利群4300元、芙蓉王6000元一箱的价格销售一空(销售价值共38140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在广东一外号叫“马仔”的男子手中以利群每箱3700元的价格和芙蓉王每箱5000元的价格购买假利群80箱、假芙蓉王香烟10箱,由广东上家“王姓老板”安排被告人柳某某、游某某驾驶车牌为湘FE****红色箱式货卡将假烟送至商丘,徐某某安排王某某、赵某将假烟收货途中在商丘市**路西段被商丘市睢阳区烟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销售价值共40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睢阳区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范某某、周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柳某某、游某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柳某某、游某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圣威
检察员:秦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游某某、赵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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