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长春**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欧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曾某丙、曾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6月28日,谢某某(在逃)招募被告人徐某甲、欧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曾某丙、曾某丁,辗转娄底市娄星区、邵阳市隆回县、湘乡市棋梓镇,利用名为“中国体彩网APP”的虚假投资网络平台,通过“刷流水赠彩金”的虚假宣传,吸引被害人在平台充值,以小额回报及提现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更大金额后,便不再返现,以此骗取被害人巨某某。被告人徐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曾某丙、曾某丁担任业务员,负责用购买的微信号与被害人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进一步介绍“中国体彩网APP”,将有意向投资的被害人拉进“建明团队会员报单群”;被告人欧某甲负责担任“建明团队会员报单群”的“老师”,以“周老师”的虚假名义在群内讲解充值规则、宣传“稳赚不赔”购买方案,进一步提高信任度,与业务员在群内相互配合,诱使、指导和督促群内被害人向“中国体彩网APP”进行充值;被告人徐某甲除担任业务员以外,还负责操控平台数据、管理银行账户(户名马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305200801********,户名刘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0869********)的充值和返现业务。
该平台自2020年6月24日至6月27日,各被害人向“中国体彩网APP”进行充值,但在该期间均得到返利和返现。2020年6月28日9时许,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在湘乡市**村一民宅内,将正在实施信息网络诈骗的被告人徐某甲、欧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曾某丙、曾某丁抓获归案。当天,该诈骗平台所绑定马某甲银行卡内有江某某、池某某、唐某某、马某乙等二十余名被害人投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9845.82元。
2020年6月28日,湘乡市公安局冻结户名为马伟佳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人民币280547.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卡明细、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甲、欧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欧某甲、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曾某丙、曾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曾某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丽
检察官助理:胡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欧某甲、曾某丙、曾某丁现被羁押于湘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