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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8〕9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花园**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于2017年6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3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06年起信奉“全能神”邪教,后使用“李某”、“白某”、“邓某”等化名在“全能神”邪教组织蚌埠小区和蚌埠区事务组任事务、事务长,从事信件传递、物品管理、邪教宣传品的接收和下发、奉献金和施舍款的收取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与“全能神”邪教信徒童某某(化名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定期进行聚会,学习、交流“全能神”邪教的书籍和视频等资料。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至蚌埠市龙子湖区**小区**栋**单元**室童某某家找童某某时,被童某某的丈夫扭送公安机关。2017年3月2日、3月10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徐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和其位于****花园*幢*单元***室的家中搜缴“全能神”邪教书籍4册、刊物61册,其它纸质“全能神”邪教宣传品370份,用于储存“全能神”邪教电子资料的SD卡8个、U盘1个、移动硬盘1个、联想电脑1台,其中6个SD卡和1台联想电脑硬盘中储存有大量“全能神”邪教宣传品电子文件。同时,搜缴“奉献金”人民币4218元,用于播放、收听“全能神”邪教视频和音频的电子设备4台(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扣押徐某某持有的涉案书刊物等邪教宣传品照片及部分复印件;

2.证人童某某、武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蚌埠市公安局反邪支队蚌公反邪鉴字(2017)05号、06号、07号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盛继彬

2018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2页。

3.储存电子数据的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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