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住辽宁省营口市**村**座**。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1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徐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加入“大众创业分享平台”,该平台系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49800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6个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三个盘,处于C2层级,盘内成员有30余人。被告人徐某某从事发展传销下线、带动传销团队等工作,同时担任讲师。
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行业规范、微信聊天照片、银行卡资金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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