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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129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郭某某(另案处理)将“美国普斯证券项目”带入昆明,由范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昆明成立工作室。参加普斯证券投资的人需要交纳100美元、1000美元、5000美元、10000美元、20000美元中的一项费用成为会员,会员按照一定的层级排列,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普斯证券获取返利(有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对冲等),发展的人员和交纳投资金额越多,其获取的返利越多。被告人徐某某加入普斯证券,作为赵某某的下线,其发展会员,形成自己的团队,其伞下发展的会员有96人。徐某某系昆明、昭通团队负责人,其在普斯证券推荐会上作为讲师授课,替投资人报单、收取投资人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投资证券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会费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是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竹焕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散页5页,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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