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社区**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1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1月2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建微信群、设立办公地点、组织聚会等方式在麻城市宣传推荐“乐无界”网上商城平台,要求购买者充值1000分积分(1分为1元)成为“快乐旅行者”即第一个级别,第二个级别继续充值1200分(总计充值2200分)成为“旅行体验师”,第三个级别需要继续充值1800分(总计充值4000分)成为“梦想旅行家”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不同级别所购买产品份额也不相同,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发展下线,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从中骗取财物,牟取非法利益,共发展网络会员40余人,网络结构管理层级达四级,传销资金达12823101元【其中转回下线资金3332063.15元,两相抵收下线净资金9491037.85元(该资金中包括财富通备付金提现转入和现金存入数额、另向上线杨涛购买旅游积分、旅游产品9691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层级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胡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三德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月英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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