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7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厂**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室)。因赌博,于2013年4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没收赌资120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为了牟利,在本市蜀山区**酒店的房间内组织王某甲、孙某某、丁某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徐某某使用“灰与白”的微信号通过网络发布招聘信息招募卖淫女,规定性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与卖淫女约定分成比例。徐某某通过网络与客服联系招揽嫖客,让卖淫女到酒店开好房间后,将卖淫女的房间号、服务价格通过客服发送给嫖客,交易完成后,嫖客按照事先约定将嫖资支付给卖淫女,卖淫女收取嫖资后扣除自己的提成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发给徐某某。
2019年4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合肥市蜀山区**酒店**、**、**房间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妇女王某甲、孙某某、丁某某及嫖娼人员林某某、王某乙、陈某某。2019年4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对上述违法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
2019年6月5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网络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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