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身份证号码330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号。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8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于2013年8月6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行政拘留9日,后又于同年8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因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为赚取非法利润,先后容留苏某某、许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卖淫女在其租用的云和县**小区**幢**号、**小区**幢**号、**路**号或**号的房间内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苏某某将卖淫违法所得3.6万余元交由徐某某管理使用;许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的卖淫违法所得以约定30%比例等形式被徐某某抽头,许某某被收取好处费2000余元,刘某某被收取好处费2600余元,王某甲被收取好处费6500余元。其间,徐某某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帮忙购买卖淫工具(避孕套、湿巾、润滑油),并在卖淫期间望风等。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平阳县**镇**村**号被平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询问通知书、身份信息、搜查证、搜查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铁路旅客购票信息等 ;
2.证人证言:苏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王某甲、廖某某、唐某某、邓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王某丙、王某乙、杨某某、卢某某、梅某某等14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徐某某与涉案人员微信交易记录、微信注册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卖淫,违法所得人民币4.7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雷丽梅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被告人徐某某讯问笔录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等(以上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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