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32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巢湖市**镇**村委会**码头财务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码头收入支出的职务便利,将巢湖市**水泥有限公司缴纳的码头栈桥费共计227838.96元非法占为己有,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2015年5月3日,被告人徐某某退赃150132元;5月5日退赃8970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收条、借条、退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巢湖联邦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李凤杰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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