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黑龙江**商贸有限公司营销一部业务代表,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三期**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9日、6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黑龙江**商贸有限公司营销一部任业务代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租用的位于香坊区**路**号**库房内的啤酒私自卖给他人,将货款据为己有,用于日常开销。经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黑龙江**商贸有限公司**库房啤酒盘亏数量6,333箱,价值321,695.7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徐某某收到客户货款未上交黑龙江**商贸有限公司金额10170.80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徐某某补交黑龙江**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000.00元,案发后补交货款人民币286,866.50元。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职务侵占数额为人民币331,866.50元。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私自卖出,将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20年7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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