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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镇**道**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4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为惠州**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负责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山东省潍坊市区域的产品销售业务。2017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假冒签名等方式,多次将客户山东省昌邑市**有限公司**分公司退回给**公司的货物调走,其后在山东省潍坊市一些比较小规模的农药店进行销售,共计侵吞**公司货物款共计68804元人民币。2020年4月21日,徐某某家属代徐某某退回惠州**有限公司货款68804元,并得到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对账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68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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