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于2002年4月10日因犯走私罪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入职被害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开始从事该公司分部前台和销售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接待客户、销售产品和帮公司收取货款。徐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10月27日、11月12日收取**装饰材料店货款共计1万元,于2019年11月13日收取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于2019年11月15日收取东莞市**家具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于2019年11月21日、11月24日、11月28日收取深圳市宝安区**五金装饰材料行货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2019年11月24日徐某某转给**公司财务人民币1万元。其剩余货款一直未交回公司,并在未办理公司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将剩余货款占为己有。
另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胡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万元,2019年12月3日徐某某转给胡某某人民币1万元。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民警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路**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手机;2. 书证:社会危险性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宝安分局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收款收据照片、接收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工资发放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3.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梁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涉案微信号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公司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昀
2020年8月31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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