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员之便,收取了贷款客户天水**开发有限公司及天水市麦积区**养殖场支付给其公司的还款共计95000元后,借故拒不上缴,赃款个人挥霍。2019年12月22日,徐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海州
书记员:马英俊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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