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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号,住兰州**大学家属院**号楼**单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员之便,收取了贷款客户天水**开发有限公司及天水市麦积区**养殖场支付给其公司的还款共计95000元后,借故拒不上缴,赃款个人挥霍。2019年12月22日,徐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州

书记员:马英俊

2020年3月27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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