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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93********,汉族,初中肄业,原系海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5月30日变更强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贸易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该公司下属“ZZX皮疯品牌C店”网店的客服人员及经营主管。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网店期间,利用其掌握的网店财务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账户内资金转入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共计116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还删除转账记录,并将上述资金用于YY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主播或日常开销。2018年4月5日,被害单位的张某某发现此事并要求被告人徐某某归还上述资金。被告人徐某某陆续归还35万元后表示无力继续偿还,张某某遂于2019年4月22日报警。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情况下,仍留在张某某家中等候警方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又陆续归还被害单位合计2.3万元。

目前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单位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账户交易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还款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刑事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尤某某、沈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民警高锋、陈蒋明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11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775828****)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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