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晚,郭某某(另案处理)与隆某某、刘某甲、陈某某等人在大祥区苏荷酒吧玩,期间郭某某与同桌的贺某某(已判)发生争执并约架,被告人徐某某被贺某某叫到苏荷酒吧门口帮忙,被告人徐某某与“小二”(在逃)等人到苏荷酒吧门口后,双方因言语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徐某某用手打了刘某甲脸部,并殴打被害人陈某某,隆某某见陈某某被殴打在地之后,持匕首追刺贺某某,被告人徐某某持刀去帮贺某某,并递了一把刀给贺某某,二人持刀追砍隆某某,隆某某等人被徐某某等人追砍后四处逃散,被告人徐某某等人驾车寻找隆某某等人,徐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行至湘里人家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于是被告人徐某某等人持刀下车将其砍伤。经过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贺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公物鉴(法临)字[2018]904号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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