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的一天,因王某甲(已诉)与杨某甲(另案处理)发生矛盾,王某甲请陈陈某甲(已诉)出面处理此事,陈某甲打电话找杨某甲交谈的过程中与杨某甲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头步桥“灰坝”(小地名)开战(打架)。陈某甲便邀约付某甲(已诉)、宋某甲(已诉)、舒某甲(已诉)、王某乙(已诉)、吴某甲(已诉)、朱某甲(已诉)、胡某甲(已诉)、张某甲(已诉)、闻某甲(已诉)、王某甲、付某乙(已诉)、张某乙(另案处理)、邓某甲(已诉)、邓某乙(已诉)等人,张某甲邀约吴某乙(已诉),付某甲邀约薛某甲(已诉)、罗某甲(已诉),薛某甲邀约被告人徐某某,共计二十余人,陈某甲、宋某甲等人准备了烟花、焊接钢管的杀猪刀、车辆、白色手套等工具。杨某甲邀约了吴某乙(已诉)、徐某甲(已诉)、饶某甲等二十余人,准备了焊接钢管的杀猪刀。2018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宋某甲一方人员赶到鸭池镇头步桥灰坝,遇见杨某乙驾车经过,宋某甲一方人员误认为是对方车辆,遂持刀追砍,杨某乙打110报警,宋某甲一方继续与杨某甲微信共享位置,双方相遇后发生打斗,互相点燃烟花冲击对方,同时用焊接钢管的杀猪刀砍杀对方,杨某甲一方的人因打不过便逃跑,陈某甲一方人员抓住杨某甲一方的饶某甲继续殴打并将杨某甲一方留下的两辆面包车挡风玻璃砸坏。后因民警到现场出警,双方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付某甲、薛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持械在交通要道与他人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5月28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