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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虚开发票罪)(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9〕24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房。2018年12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13日、7月26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3日、8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先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8日、7月13日、9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起,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期间,为该鉴定中心入账报销以及报税,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向唐海湘(另案处理)购买抬头为“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的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现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共购买实验用品、建筑装修等发票7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568220元。案发后,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已补缴2014年至2016年企业所得税人民币299792.13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25717.53元(涉及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259920元)。

2018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东区库充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抓获被告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

3、视听资料共6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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