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8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1********,汉族,中专文化,苏州市**机电设备制造厂负责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社区)。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通过艾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9%开票费的方式,先后接受出票单位为昆山**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54612.63元,税款人民币182294.16元。上述税款已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增值税款。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账册、已抵扣税款证明等书证;
2.证人翁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秋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湘萍
检察官助理:赵腾飞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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