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济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41990********,济南**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镇**村**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济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3日至2014年12月16日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及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某某实际控制的济南**有限公司先后4次接受枣庄市市中区**劳动服务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面金额共计1072400.84元,税额共计182308.16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7月18日,徐某某已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济南**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玮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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