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07年6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利辛县**贸易有限公司、利辛县**服饰有限公司,向夏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服装加工场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817756元、税额合计人民币118819.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被告人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4900元。
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利辛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向靖江**服饰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价税合计人民币35029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0897.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被告人徐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1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鸣飞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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