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3********,汉族,高中,厂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认为,此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于2019年7 月12 日报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8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将此案向朔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此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5日,朔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将朔国税移(2016)1号文书,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取得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案件移送至开发区公安分局。朔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2015年8月17日起对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40605701060583)的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税收情况进行调查,该企业涉嫌取得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5份,涉案金额23127606.76元,抵扣税款3931693.15元。
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9月20日将此案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到上海浦东海关,对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提供的上海奕亨进口有限公司和上海金裕进口有限公司代理进口的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进行核查,上海浦东海关经过核实,查询不到相关的发票信息,属于伪造。上海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回复,没有与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开展过任何业务,没有开展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附件中,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展示的进口及货物明细,公司没有该项业务记录。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对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的16份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完税情况,经核实未能匹配到发票号码。上海金裕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档案显示,该企业状态在2010年7月27日已经吊销。
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提供的太原唐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进行核查,未核查到相关的电子数据,到太原市税务局第二分局对29份发票的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未能查询到发票信息。太原市唐久贸易有限公司证明,未与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有过任何经济业务往来,从未从事过进出口业务代理业务。朔州市鹏飞砂轮有限公司提供的太原税务局开具的两张发票证明,经过到国家税务局太原市税务局进行核实,两份证明均为伪造,未开具过相关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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