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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行贿、受贿案)_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天祝县**路**号**单元**室,案前任武威市**局**科科长。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受贿、行贿罪被民勤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受贿、行贿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11202019212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天祝县**局**的职务便利,为天祝**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腐殖酸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二、行贿罪

1、2012年初,被告人徐某某请托时任武威市**局**姜某某(另案处理)帮其调动工作。2012年8月,在姜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徐某某从天祝县**局调至武威市**局工作,为感谢姜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送给姜某某现金10万元。

2、2013年初,被告人徐某某请托时任武威市**局局长姜某某帮其侄女调动工作。2013年6月,在姜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徐某某的侄女从天祝县**局调至武威市**办工作,为感谢姜某某,被告人徐某某送给姜某某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调动、任职文件、天祝**有限公司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东

201921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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