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武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行贿,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汉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汉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徐某某为了在武汉市汉南区承接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以低价出售其个人小轿车、出资安排旅游、给付现金的方式,向时任武汉市汉南区城管局**科员杨某甲(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46.58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前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武汉**燃气有限公司承接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需要在区城管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2014年4月,杨某甲提出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徐某某于2011年6月6日以32.48万元购置的进口斯巴鲁傲虎轿车一辆,被告人徐某某考虑到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手续以及今后承接城管局工程均需杨某甲的帮助,于是将该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甲。经鉴定,该车辆在交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应为人民币23.984万元,与该实际交易价格差额人民币13.984万元;
2、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徐某某在杨某甲的帮助下,在区城管局承接了武汉市汉南区廖家堡等8个老旧社区综合整治等工程项目。2016年7月的一天,杨某甲以急需一笔钱为由要求被告人徐某某为其筹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备齐人民币30万元现金后在其位于武汉市汉南区**街**的家中,将该人民币30万元现金交给了杨某甲。其后被告人徐某某向杨某甲承诺该款冲抵被告人杨某甲在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等老旧社区改造工程中帮忙的好处费用。2019年2月,杨某甲因担心有关部门查处,将该款中人民币25万元归还给徐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将该人民币25万元主动上缴;
3、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为继续得到杨某甲在承接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邀请杨某甲一家五人于2016年2月10日至当月14日前往海南旅游,由被告人徐某某支付了杨某甲一家全部消费共计人民币2.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在区城管局承接工程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被告人徐某某转让给杨某甲车辆的相关资料、转账记录、欠条、杨某甲的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秦某某、王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另案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宜青
检察官助理:樊勇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武汉市汉南区**街**路**号,电话1380869****;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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