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1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原籍:浙江省永嘉县****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花园****房。因涉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2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2018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出现断层,欠了大量债务,在明知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到处购买再生棉,以许诺货款达到一定金额后再支付的形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徐某某在拿到事主货物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货款给事主,并且在期间为了骗取事主的信任和让事主再次供货,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给多名事主以骗取财物。2012年至2013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通过以上方式诈骗庞某某、廖某某、欧阳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梁某某、蒙某某等人的货物:

1、事主庞某某于2012年11月通过欧阳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进行再生棉交易,交易期间徐某某并不能如期交付货款,庞某某拒绝继续供货,被告人徐某某为骗取庞某某的再生棉,在2013年1月期间向庞某某出具一张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的空头支票,在取得庞某某的信任后,再要求庞某某继续向其供货。庞某某在收到支票后再向徐某某提供价值14.97275万元的再生棉。后庞某某到银行后兑票时被银行告知该支票没有钱要求退票。

2、2012年10月29日,徐某某以购买再生棉为名取得廖某某的信任后,徐某某要求廖某某先将货物发到佛山市南海区待徐某某收到货物后一个星期内一并付款。廖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发了两车再生棉给徐某某,共计36.42吨,合计25.4940万元。徐某某取得货物后于2012年11月中旬开了一张25.494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廖某某,廖某某到银行后被银行告知该支票没有钱要求退票。之后廖某某想继续向徐某某追讨货款时,徐某某已经潜逃。

3、2012年12月底时候,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李某乙从李某甲处购买了价值51.5672万元的纺织原料“破籽棉”,当时徐某某就开了51.5672万元的空头支票给李某甲作为货款,后2013年1月30日李某乙持该支票到银行查询发现,徐某某的账户没有钱。2013年1月份开始李某乙和李某甲向徐某某追讨货款,但徐某某已潜逃。

4、2011年3月份至2012年3月份梁某某一直向徐某某提供再生棉,直至2012年3月份徐某某已拖欠事主梁某某的50万元的再生棉货款,后梁某某停止向徐某某供货。徐某某为让梁某某继续供货,徐某某就开具了一张4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梁某某,在骗取梁某某的信任后,再要求梁某某继续供货,后来梁某某拿到支票后就再向徐某某提供了三批再生棉,货款共值43.6574万元。后徐某某打电话给梁某某说40万元支票的账户是没有钱的,叫梁某某不要去银行兑现,但梁某某向徐某某追讨货款时,徐某某已经潜逃。

5、2012年初事主蒙某某开始向徐某某提供再生棉原料,至2012年7月底徐某某不再向蒙某某支付货款,徐某某为骗取蒙某某的信任而继续供货,徐某某于2012年6月份向蒙某某开具一张50万元的空头支票,蒙某某继续向徐某某供货,徐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告知蒙某某支票账户余额不足,要求收回支票,通过抵押厂房后支付货款,要求蒙某某继续供货,并于2012年12月份再开具一张5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蒙某某。至此,在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徐某某通过开空头支票的方式,共骗取蒙某某的价值109.39616元再生棉。后在蒙某某的追债过程中,徐某某为了继续骗取蒙某某的信任而以其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写了一张3555451元的欠条给蒙某某,但后来蒙某某继续追讨货款时,徐某某已经潜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出具空头支票的方式,骗取事主共245.08751万元货物。

二、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7年5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开立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52404755********,信用额度为15万元人民币,该卡在2012年12月25日起用卡透支,徐某某最后一次还款日期是2013年2月25日,还款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截止2014年7月29日,透支本金147878.37元,透支利息54391.5元,本息合计202269.87元。该行多次催收,徐某某拒不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刑事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地磅单据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违法犯罪记录表;户籍资料及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荣华

2018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