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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徐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能低价购买古交市御景华府的房子和能帮助张某某儿子武某某处理信用卡欠款问题,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22日、5月4日在古交市岔口信用社共取出现金6.5万元交给徐某某,从2020年4月17日至4月27日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徐某某5.5万元,共计12万元,徐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郝某某等7人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物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马会保

检察官助理:苏鹏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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