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村**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已签字具结,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朱某某的信任,隐瞒真实情况以还花呗、借呗、信用卡、赎回金项链等名义骗取朱某某人民币共计34166.68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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