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道里区**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末,被害人隋某某(男,41岁)因饮酒驾驶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交警队处罚驾驶证扣12分,由B2E型降到C1EM型以及行政罚款2000元。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隋某某保住B2驾驶证,故隋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徐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至案发时徐某某未能办成,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