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6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初中毕业,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份以来,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江西省景德镇先后加入苏铂莱化妆品做直销。2017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作为郭某某等人的上级,将该直销组织人员集中起来,指使江某某到孙某某(已判决)负责的直销团队学习以未婚女性身份微信交友,骗取受害人信任,谎称见面需要路费、途中生病住院需要医疗费等理由,分别假扮未婚女性、医生等不同角色相互配合,从而骗取受害人钱财的微信诈骗手段,然后将该诈骗手段传授给上述被告人徐某某的团队成员,诈骗所得由郭某某统一上交给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数额共计2308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5日,杨某某等人(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南阳市宛城区雷某某8517元。
2、2017年9月30日,杨某某等人(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何某某人民币28200元。
3、2017年8月10日,杨某某等人(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黄某某8900元。
4、2017年11月15日,冯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吴某某43150元。
5、2017年9月份,王某某等人(均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刘某某人民币22100元。
6、2017年11月27日,王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刘某某5400元。
7、2017年11月份,王某某等人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赵某某5200元。
8、2017年9月10日,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王某某21614元。
9、2017年10月1日,周某某和陈某某(均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苏某某5500元。
10、2017年9月份,喻某某和王某某(均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朱某某1588元。
11、2017年8月份的某一天,王某某、卢某某(均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张某某6650元。
12、2017年7月份,王某某、邓某某、陶某某、喻某某(均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李某某13500元。
13、2017年8月14日,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董某某4500元。
14、2017年8月26日,贺某某、韩某某(已判决)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董某某2678元。
15、2017年11月上旬,冯某某、周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周某某5500元。
16、2017年10月2日,杨某某、江某某、卢某某(均已判决)、采用上述的手法诈骗张某某6300元。
17、2017年9月份,杨某某、江某某、卢某某、喻某某(均已判决)采用上述的手法诈骗姚某某6300元。
18、2017年11月底,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柳某某14380元。
19、2017年9月份,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姚某某6800元。
20、2017年8月份,韩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贺某某3522元。
21、2017年7月24日,王某某、江某某(已判决)采用上述的手法诈骗张某某3300元。
22、2017年9月份,赵某某采用上述手法诈骗王某某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雷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郭某某、江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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