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北海铁路公安处北海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平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以帮助张某某联系领养孩子为由,虚构有怀孕的女大学生欲将孩子送养的事实,骗取张某某20000元后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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