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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五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日被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抓获,于2020年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5月0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6月0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07月0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8月0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有人在QQ平台上人冒充明星易烊千玺,以粉丝返利活动为由以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袁某某(12岁)19900元,经查二维码收款方涉县合漳君荣山货收购站和涉县志华志华制冷服务部为徐某某、牛某某(另案处理)用虚假方式注册的营业机构,后用于办理银行收款二维码,徐某某为获取非法盈利按照上线常某某夫妇指示收汇款,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2、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建兵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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