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身份证号码511028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隆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O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在东莞市**镇**大道**号出租屋内,明知吴某某(已判决)使用虚假“抢单软件”诈骗他人的情况下,仍按照吴某某要求设计制作虚假“抢单软件”,且定期维护该虚假“抢单软件”,保证虚假“抢单软件”能照常运作,从中获利人民币约2700元。期间,吴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引客户通过网络下载并使用虚假的“抢单软件”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俞某某、李某某等人共人民币948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俞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
6、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通过网络实施诈骗,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玉洁
书记员:薛靖雯
2020年1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物品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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