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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现住海城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打着鞍山市鉴兴驾校西柳分校的幌子,以能为他人办理准驾证、驾驶证,驾驶证不考试保票为名,在西柳镇其开办的门店,骗取赵某甲、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关某某、蒋某某、周某某等8人共计人民币52300元,全部被其挥霍一空。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3月2日11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商贸城二期邮政储蓄南侧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任某某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任某某人民币6200元。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14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商贸城二期邮政储蓄南侧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王某甲人民币13600元。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14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中心路166号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王某乙人民币6300元。

4.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10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中心路166号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丙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王某丙人民币6300元。

5.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10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中心路166号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关某某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关某某人民币1300元。

6.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24日13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蒋某某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蒋某某人民币6300元。

7.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24日13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西柳村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赵某甲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赵某甲人民币6300元。

8.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11时许,在海城市西柳镇中心路166号其开办的鞍山鉴兴驾校西柳分校门店内,以能给被害人周某某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保票为名,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专用收款收据、欠条、谅解书、羁押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袁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赵某甲、任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赵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万学军
检  察  员:  万明东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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