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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224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街道****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2月份以有能力给受害人范某某办理社保为由,分三次骗取范某某人民币五万元用于给其婆婆看病及日常花销,案发后委托其家属主动将赃款返还范某某并取得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书证:孙某某银行卡流水、协议书、收条、借条、证明、谅解书、还款计划、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文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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