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12月份以有能力给受害人范某某办理社保为由,分三次骗取范某某人民币五万元用于给其婆婆看病及日常花销,案发后委托其家属主动将赃款返还范某某并取得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 书证:孙某某银行卡流水、协议书、收条、借条、证明、谅解书、还款计划、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文平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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