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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现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9月27日、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间,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其在漳州市芗城区经营的太阳能热水器店无法申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利用黄某某(已判决)在南靖县经营的某某光正热水器店具有申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资质,在南靖县申请家电下乡补贴,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4505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靖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家电下乡补贴财政报表,账户交易明细,南靖县财政局出具的证明及家电下乡补贴审批表、银行汇款凭证、补贴农户明细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南靖县经贸局、财政局出台的南靖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涉案人员黄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萧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145054.3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壹拾伍册;

3.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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