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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4月11日被取保候审,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以在陕西省渭南市临蒲高速承包工程,与鬲某某合伙为由,谎称需要给付工人工资、车辆加油、过路费等为由,先后骗取鬲某某人民币243300余元,后退还鬲某某人民币10万元。赃款用于还账、日常消费。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以在西安市西安北客站、高新等地干土方活,资金不足,需要合伙投资为由,多次骗取和某某某、李某甲共计人民币395000元,赃款用于还账、日常消费。

3、2020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谎称自己在临潼区生力广场2号楼1单元11楼有1套顶账房,要转卖给李某乙为由,骗取李某乙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退还李某乙人民币5万元,其余赃款用于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6、收条;

7、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娜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补材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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