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8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诉讼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为骗取钱财,通过网络相亲平台认识被害人陈某某。2019年6月初到陈某某家,说他的石材厂资金周转出了问题,要卖掉湖南长沙的房子,需要给房地局交手续费,骗取陈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6月11日,该徐将陈某某骗至西安市未央区龙福泉宾馆,又说自己不想卖长沙的房子了,想用房子抵押贷款,需要向银行缴纳手续费,骗取陈某某通过农行卡(尾号0578)给其工行卡(尾号0743)转账17000元;2019年6月17日该徐虚构自己因两年前打架被人起诉至湖北青山法院,需要给对方赔偿,骗取陈某某通过农行卡(尾号0578)给其工行卡(尾号0743)转账50000元;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17日,又以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七笔微信转账共2600元。此后,该徐将陈某某的通讯工具拉黑,断绝联系。在该案立案前,该徐在侦查机关给陈某某还款15000元;2019年7月12日,该徐之兄和陈某某达成退赔协议,于2019年9月15日之前返还该徐诈骗陈某某的全部款项。至2019年7月16日其兄只给陈某某转账19999元,未兑现承诺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说明;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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